索引号: | 00001434-9/2018-00063 | 发布机构: | 区绿化市容局 |
生效日期: | 2018年10月23日 | 文 号: | 嘉绿容委[ 2018 ]20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嘉绿容委[ 2018 ]20号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市嘉定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各基层单位:
《中共上海市嘉定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日前修改完善,并经局党委会讨论确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嘉定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委员会
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和中共嘉定区委《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现就中共上海市嘉定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委员会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局党委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范围
须经局党委会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有关举措;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有关举措,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本局党的建设相关重要事项;
3. 本局绿化林业、市容环卫事业发展战略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4.本局内设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稳定、表彰奖惩、出访活动等重要事项;
5.本局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6.上级对本局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整改;
7.其他应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按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局党委会决定的有关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
2.需要以局党委名义上报、表彰及其他需要局党委会讨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3.对领导干部违纪行为的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局党委会批准或决定的事项;
4.年终个人绩效考核等次的确定(除党政正职外)及基层单位党政正职的考核等次的确定;
5.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任用。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及其调整;
2.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方案调整需追加投资超过预算额10%以上(含10%)的项目;
3. 涉及中央、市、区资金配套的重大项目的分配及具体使用方案;
4.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全区性重大活动项目;
5.其他应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局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
2.本年度3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资金拨付情况;
3.其他应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的资金使用。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委会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局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局党委会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委会集体研究。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组织部门提出初步意见,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局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任免决定。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须事先征求局纪委意见,并保证局纪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区级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推荐与确定,干部的考核、奖励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单位或科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行政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涉及中央、市、区专项资金配套的重大项目,由申报中央、市、区级财政预算的单位或科室提出方案和报告。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行政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党委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班子成员,会议的有关材料(干部任用和处理材料除外)应同时送达,便于局党委会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会前准备。
6.提请局党委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7.所议事项按照规定,需要有关党委班子成员回避的,有关党委班子成员应当自觉回避。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委班子成员方可举行。
2.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应由相关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全面介绍事项的有关情况。局党委班子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委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局党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三重一大”事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应到会党委班子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党委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每位党委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如实、具体记录并存档,事关决策前酝酿的重要材料应一并归档。
5.对应由局党委会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遇有特别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讨论的,应由分管领导向局党委书记请示后指示有关科室或单位临机处置,但须向事后召开的首次局党委会报告。
6.有关科室(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室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局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委会集体决策后,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委会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
2.局党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局办公室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有关科室(基层单位)、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执行。
3.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4.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原来集体决策的,必须经局党委会集体复议,作出新的决策,并按新的决策执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党委班子成员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相关科室或单位严格执行,及时向局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局党委应定期向区委、区纪委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对本系统内各基层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二)局纪检、组织、财务等有关监督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局党委汇报。
(三)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决策执行结果应由分管领导或承办单位(科室)向局党委会报告,或通过报告签阅等形式让党委班子成员知晓。
(四)对未经局党委会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发现后应及时向局党委、纪委、组织部门报告。
(五)局党委应督促所属各单位严格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对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党支部应协助局党委加强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因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履行“三重一大”程序、事后又不及时报告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四)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局党委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六)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泄露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八)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九)篡改“三重一大”会议记录的;
(十)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重大失误的。
集体决策失误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领导集体和个人的相应责任。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一)局系统各基层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修订完善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并报局党委、局纪委备案。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共上海市嘉定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嘉绿容委〔20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区绿化市容局“三重一大”事项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