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D6301005-2023-07 发布机构: 区绿化市容局
生效日期: 2023年02月08日 文 号: 嘉绿容发〔2023〕7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嘉绿容发〔2023〕7号

关于印发《嘉定新城重要区域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8 浏览次数: 【字体:

马陆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补齐嘉定新城重要区域户外招牌管理短板,净化空间形象、提升景观风貌、确保设置安全,现将《嘉定新城重要区域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细则》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落实执行。

 

附件:嘉定新城重要区域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细则

 

 

上海市嘉定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3年2月7日

嘉定新城重要区域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补齐嘉定新城重要区域户外招牌管理短板,净化空间形象、提升景观风貌、确保设置安全,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结合重要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实施范围)

东至沪宜公路,南至伊宁路,西至永盛路,北至洪德路围合区域,共涉及13条路段和2个商业街区。

其中东西走向道路7条(洪德路、高台路、白银路、塔秀路、宝塔路、天祝路、伊宁路);南北走向道路6条(沪宜公路、远香湖路、裕民南路、阿克苏路、德富路、永盛路);2个商业街区(东云街、西云楼)。

第三条(职责分工)

嘉定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嘉定新城重要区域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嘉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违法户外招牌设施的依法查处与行政处罚工作。

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房屋管理工作,对立面破损、妨碍市容观瞻的督促产权方及物业管理部门开展维护修缮。

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筑设计方案审核,对擅自改变立面、违法破坏招牌预留位置的开展执法,确保户外招牌依附立面的完整和美观。

马陆镇人民政府是本细则的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户外招牌的设置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和监管流程,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分解新城公司、市容办、城运(联勤)、城管执法和其他相关部门职责,规范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排摸梳理)

组织开展户外招牌设置现状排摸梳理,并建档建制,及时在《上海市户外招牌综合管理平台》上进行更新和录入,并保持常态更新。

第五条(巡查检查)

依托“一网统管”体系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严禁未经审批或备案擅自设置。加强台讯期间的安全检查,全覆盖发放安全责任告知书,督促设置人和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落实对户外招牌的日常维护,确保户外招牌设施安全稳固。

第六条(违规整治)

区绿容局加强检查督导,制定整治任务清单,纳入年度违法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专项整治。马陆镇应加强辖区日常巡查,对治理范围内违法违规设置、存在安全隐患、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户外招牌定期组织开展整治。

第七条(立面恢复)

对因违法违规设置,造成立面破损影响城市容貌的,应督促设置人开展修缮恢复原貌。

第八条(维护责任)

由政府牵头组织实施治理改造提升的项目,应与商家或所有权人签订书面责任协议,明确改造提升完毕后的安全、维护等相关责任义务,后续有业态变更的,不得擅自变更建筑风貌与户外招牌设施的形式、规格、数量与风格。

第九条(安全检测)

每年组织开展辖区户外招牌设施安全检测,安全抽检的数量不低于辖区总量的30%,并于台汛前完成整改。2023年嘉定新城重要区域安全检测的数量应达到100%

第十条(执法移交)

发现户外招牌有违规设置和安全隐患情况的,应及时督促设置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管执联动程序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处置。

第十一条(品质提升)

按照“标准统一、风貌协调、一街一品”的工作原则,通过户外招牌特色道路(街区)创建工作,解决户外招牌改造提升过程中规划引领不足、特色精品不多、破坏区域景观整体协调性等问题。

1、自行改造提升

对违规设置户外招牌的,应督促设置人限期改造或拆除,并修复破损建筑外立面。对改造或拆除后新建的,须符合技术规范经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设置,改造提升费用由招牌使用者或所有权人自行承担。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法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置。

2、结合户外招牌特色道路(街区)建设治理提升

结合嘉定新城新一轮规划建设发展的要求,制定治理提升计划,将重点区域、重要道路作为示范性项目,通过以点带面、树立样板,引领示范嘉定新城重要区域户外招牌设置水平。改造提升设计方案经区绿容局审核后实施。

第十二条(备案审批)

对下列情况采取招牌设置审批预受理,通过“一网通办”平台传区绿容局进行行政许可。

(一)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风貌保护街坊内、风貌保护道路或者风貌保护河道沿线、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

(二)设置箱体式整体结构户外招牌、大型垂直外墙式户外招牌或者高度大于2.5米的独立式户外招牌;

(三)超过建构筑物3层或者在建构筑物10米以上部位设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除以上情况外,对新设置的和历史遗留符合设置要求的户外招牌进行规范备案。对不符合设置要求设置的,应当通过整治,引导其规范设置。

第十三条(事后监管)

督促设置人或责任人定期对招牌进行检查、维护,发现残缺破损、污渍明显、亮化设施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清理、修缮,确保其牢固、安全、美观。

 

    本细则自2023年2月7日起实施。